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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方案
《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方案》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、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、污染源监测、卫星及无人机遥感监测、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、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、环境质量报告报送与数据联网、辐射环境监测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。 每一项工作都详细规定了监测范围、监测项目、监测频次、工作方式、数据报送、评价方法、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。
《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方案》相较于《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方案》,增加了一些项目,同时取消了一些项目,但监测项目总数增加了七项,从这些新增的项目可以看出未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的发展重点。 地下水监测。2020年仅要求对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进行监测,2021年要求对1912 个“十四五”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。地下水监测成为我国环境质量监测重要一部分。 海水水质自动监测。
2020年海水监测以手工为主,2021年将海水水质自动监测写入了方案,虽然未对数量和指标做硬性规定,但据此也可预计,海水水质自动监测是未来规划中的重点考虑方式。 国际合作与履约监测。合作与履约监测中增加了“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成效评估监测”和“汞公约履约成效评估监测”,这也表示,虽然难度较大但未来履约监测将更多地进入常规监测领域。
交通污染和工业园区专项监测。在污染源监测中,2021年新增了交通污染专项监测和工业园区专项监测,由于比较新,主要规定了监测项目,而没有固定具体监测数量,未来这两个方向也值得关注。